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六)
第四章 开标和评标
第三十九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开标、评标现场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音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第四十条 开标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主持,采购人、投标人代表参加。评标专家不参加开标活动。
第四十一条 开标时,应当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参加开标的监督人员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和招标文件规定的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
有效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进行开标。
第四十二条 开标过程应当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记录,由参加开标的各投标人代表、现场监督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后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问或者质疑,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人代表提出的询问、质疑或回避申请应当及时处理。
投标人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第四十三条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招标项目,投标截止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3家或者评标期间出现有效投标人不足3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依法报告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符合规定的,同意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二)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或者招标程序不符合规定的,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改正后依法重新招标。
第四十四条 公开招标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有效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进行评标。
第四十五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标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核对评标专家身份和采购人代表授权函;
(二)宣布评标纪律;
(三)公布投标人名单,告知评标专家应当回避的情形;
(四)组织评标委员会推选评标组长,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
(五)集中保管评标委员会成员及现场工作人员的通讯工具;
(六)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要求介绍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招标文件;
(七)维护评标秩序,监督评标委员会依照评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对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的倾向性言论或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和纠正;
(八)核对评标结果,有本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情形的,要求评标委员会复核或书面说明理由,评标委员会拒绝的,应予记录并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
(九)处理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事项。
采购人可以在评标前介绍项目背景和采购需求,介绍内容不得含有歧视性、倾向性意见,不得超出招标文件所述范围。介绍应当提交书面介绍材料,并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